安徽人口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作者: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6-10-26 点击数:

(皖人口院办〔2016〕41号   2016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院,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各职能处室、各系部、各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公平、便民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学院相关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学院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推进、监督学院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六)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院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院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院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本院师生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院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应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并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如遇人员调整,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与退学费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第   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院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在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学院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它相关会议;

(三)院内广播、电视;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院内职工大会、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六)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七)制度汇编、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八)便于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清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院相关信息,即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学院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院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只能当面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学校院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学院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于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对于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不属于本院掌握的信息,学院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学院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登记收到的有效申请后,再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院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七)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以学院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学院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认为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院所在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院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院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院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安徽省卫计委和安徽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单位及其领导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学代会等组织可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编制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及其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职工认为学院及其有关单位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直接向有信息拥有单位提出,有关方面要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院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人口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口院办〔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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