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口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

作者:学院办公室 时间:2016-07-11 点击数:

(皖人口院办〔2016〕8号 2016年7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明确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和其它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或者职能部门(含教学、教辅机构)以学院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院各项管理工作、业务工作等,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守则”、“须知”、“操作流程”等,但不能称“条例”和“规章”。

各处室、系部、中心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指南,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内容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谨,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注意协调性,避免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遗漏。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学院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起草、审查

第七条  各部门要结合学院实际,于每年年初拟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年度计划表,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学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议相关部门列入年度计划。

制定年度计划表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学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权范围时,事先应当充分研究,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监督措施、负责解释的部门、生效或施行日期等。起草规范性文件,须注意与学院现行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院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院决定。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请有关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要求。

(二)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它部门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它部门协商一致; 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三)征求意见。起草草拟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公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分别征求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分管领导充分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三章  决定、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规范性文件还应报请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提交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参考的文献、上级文件、同类院校的规范性制度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采纳意见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暂缓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汇报起草说明。会议可以通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前应当熟悉本部门就该规范性文件反馈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上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分别处理。

(一)审议通过的,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发;

(二)审议原则通过,但尚需作进一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院主要领导签发;

(三)审议未通过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重新起草和送审,再行提请会议审议。

 

第四章  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需废止、修订的,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审查、决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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